近年来,随着中介服务市场的逐步活跃,越来越多的人也都选择通过向中介支付中介费来获取自己所需的资源,这本合理合法,无可厚非,但现实中有的人在获取了中介服务后,却拒绝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近日,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刘某为某房屋中介服务部的经营者,主要从事房屋中介服务,在其成功促成委托人贾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贾某却拒绝支付居间费5000元。刘某为此将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贾某依约支付居间费5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
2012年,贾某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便委托刘某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经刘某介绍,贾某于2012年12月12日与王某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人在合同中约定:基于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即刘某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买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5000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方逾期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签订后,贾某却拒绝支付5000元居间费。
清城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已促成贾某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作为居间人已履行其居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贾某拒付居间费已构成违约,故依法判令被告贾某支付原告刘某居间费5000元,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一审判决后,贾某提起上诉,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贾某当庭向原告刘某支付了3500元居间服务费。(邓洪政 李航)